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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佃:yǒngdiàn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旧时佃农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,永久使用其土地以进行生产的一种租佃形式。《新华日报》1942.9.14:“租佃的期间既非永佃也非定期,完全是操纵在地主手中的活期。”
1、第108条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,应提出位置图。
2、大小租有下列四类:①在永佃制中,有田面权的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称大租;佃农再把田面转给别人耕种、并向其收取地租称为小租。
3、地租多为定额租制,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。
4、另有一些人?甚至包括绅监土豪?他们买取永佃权?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?从事地租再剥削?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。
5、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。
7、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,视为租赁所得。
9、其原有之合法建筑物所有权、地上权、永佃权或耕地三七五租约消灭或终止。
10、②有永佃权的佃户,把地主的土地再转租给别人耕种,别人向地主交租称大租;向有永佃权的佃户交租称小租。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七回:“当下把租头、价银、戥银、银色、鸡、草、小租、酒水、画字、上业主,都讲清了。
11、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,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。121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,视为租赁所得。
12、在笔者看来,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,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。
13、此外?部分官田佃户已经取得了实际上的永佃权?他们常常子孙相承?视官田”如同永业”。
15、在罗马法中,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:永佃权与地上权。
17、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。
18、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,其在东西方的演进轨迹表明,它已趋向湮灭;
19、摘要永佃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制度,其作为抗战时期特有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,对于稳定租佃关系、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其独到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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